慈雲雜誌社社員讀者認養「慈雲園地」辦法 |
| 一、為維持慈雲雜誌繼續發行,訂定本認養辦法,依本辦法所產生之護法委員,為法源之依據。 |
| 二、凡一次認養「慈雲園地」二十萬元者,等於布施本刊一期之全部費用,首次贈鍍金紀念牌一面;續贈者則以其他方式獎勵。 |
| 三、凡一次認養「慈雲園地」一十萬元者,等於布施本刊一期之半部費用,首次贈銀紀念牌一面;以下各項續贈者與前同。 |
| 四、凡一次認養「福雲慧海」欄,即佛學論述、文藝漫畫、小品詩偈(前面文章)等五萬元者,首次贈銅牌紀念牌一面。 |
| 五、凡一次認養 「教訊博聞」或「服務之門」等欄一萬元以上而不滿五萬元者,皆贈認養紀念狀一紙。 |
| 六、凡一次認養園中「菩提樹」 一至三棵,即三千元至九千元者,等於布施一百本至三百本,給大陸及偏遠邊地,給認養感謝狀一紙。若布施淨資超過本項額度者,可依前二至五項認養。 |
| 七、凡一次認養園中「醒蓮」一至十朵,即三百元至三千元者,等於布施十本至一百本給寺院、圖書館、宗教與公益團體,給認養銘謝狀一紙。若布施淨資超過本項額度者,可依前二至六項認養。 |
| 八、以上第二項認養者聘為本社榮譽護法委員,三至七項認養者聘為護法委員。如累積至第二項額度以上者,得改聘為榮譽職。護法委員得組成護法委員會,全體委員會遴選出護法主任委員等執事,其辦法另訂之。 |
| 九、凡各界文教、公益社團及佛教寺院、團體捐贈指定認養者與上列認項等同。 |
| 十、凡社員讀者之社費或贊助款,不在認養之列。 |
| 十一、凡刊登廣告之收入款項,不在此列。 |
| 十二、本辦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暫行公布實施。 |
| 十三、本辦法在護法委員會成立後追認之;如有異議也應由護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開會檢討修正,並以修正案另行公布實施。 |